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林傑玄被 告 陳秀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簡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孟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