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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菀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2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菀甯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補充為「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菀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先後3次竊取告訴人龔慶鐘所管領財物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以包括之評價,而論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可非難;暨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較低,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調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及身心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以逾犯罪所得價值之金錢償還告訴人,有和解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告訴人之求償權應已獲滿足,倘再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等同重複剝奪被告之財產,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2087號被 告 謝菀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菀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昆明店,以徒手竊取架上、店長龔慶鐘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007元)得逞,後逃逸離去。嗣經龔慶鐘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龔慶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菀甯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龔慶鐘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監視器影像擷圖14張、告訴人提出之上揭商品手寫明細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菀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盜行為時間密接、地點相同相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竊得之上揭物品雖屬犯罪所得,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龔慶鐘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有告訴人出具之和解書影本1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同條第5項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附表編號 時間 商品(單價) 1 114年12月14日8時15分許 1、吐司1個(不詳) 2、起酥葡萄麵包1個(35元) 3、鹽麴蔥花麵包1個(35元) 4、雞蛋牛奶手排包1個(35元) 5、起司威化餅2個(39元) 6、巧克力威化餅1個(39元) 7、草莓威化餅1個(39元) 8、黑胡椒起司火腿巨堡1個(不詳) 2 114年12月15日8時16分許 1、吐司1個(不詳) 2、榛果可可爆餡餐包1個(39元) 3、可可好棒棒麵包1個(35元) 4、海苔肉鬆沙拉麵包1個(35元) 5、黑胡椒起司火腿巨堡1個(不詳) 6、陽光葡萄土司1個(不詳) 7、雙重芝士條1個(35元) 8、巧克力威化餅1個(39元) 9、蜂蜜芥末辣雞堡1個(65元) 10、三明治2個(不詳) 3 114年12月16日8時20分許 1、OREO巧克力餅乾1個(55元) 2、起司威化餅1個(39元) 3、脆笛酥2個(39元) 4、SOMA茶歐蕾捲心酥2個(40元) 5、厚醬椰香蘇打餅3個(50元) 6、吐司1個(不詳) 7、肉鬆起酥麵包1個(35元) 8、海鹽奶油羅宋麵包1個(35元) 9、榛果可可爆餡餐包1個(39元) 10、煙燻起司1個(65元) 共計 1,007元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