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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7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7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素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素燕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一、劉素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3日11時4分許,在屈臣氏個人護理店西門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下稱本案門市),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下合稱本案商品),並放置於自行攜帶之提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旋遭本案門市店長林麗芬攔阻並報警。

二、案經林麗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劉素燕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有無拿取本案商品,也忘記本案商品有無結帳,我有精神分裂症,時好時壞,長期吃藥,我真的都忘記了,希望對方原諒我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林麗芬於警詢時指述115年2月3日11時4分許,被告在本

案門市徒手竊取本案商品,未經結帳即離去,經我攔阻並報警始取回本案商品等節(臺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8570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19頁)。而被告於115年2月3日11時4分許,左手拿著紅色籃子及黑色提袋,走至貨架前,多次伸手拿取貨架上之物品放置於紅色籃子內,並將紅色籃子內之物品改放置於黑色提袋內,嗣於同日11時6分許,又多次伸手拿取貨架上之物品放置於紅色籃子內,並離開貨架,走至本案門市另側角落,將紅色籃子內之物品改放置於黑色提袋內等節,業據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在案,有勘驗報告及附圖可證(偵卷第123至124、125至130頁)。又被告於警員到場後,經扣得身上放置之本案商品乙節,有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偵卷第63頁),核與告訴人前開所述相符,足認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述之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雖辯稱其已忘記等語,然觀諸前開勘驗報告,被告係

先自貨架上分次拿取本案商品放置於紅色籃子內,再將本案商品分次自紅色籃子放置於黑色提袋內,可見被告應係在有意識之情況下,竊取本案商品。被告前開辯詞,應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竊取告

訴人所管領之本案商品,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依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割裂,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本案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

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以行為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及依其認知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二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本諸「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依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定之。是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必要時固得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已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刑法第19條所規定得據以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欠缺或顯著減低等情形,既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自應由法院本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醫學專家對行為人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結果,提供某種生理或心理學上之概念,法院固得將該心理學上之概念資為判斷資料,然非謂該鑑定結果得全然取代法院之判斷,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之認定,仍屬法院綜合全部調查所得資料,而為採證認事職權合法行使之結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622號),經

本院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聯合醫院)鑑定被告為該案行為時(114年2月25日9時50分許)之精神狀態,經聯合醫院於115年2月12日實施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被告於鑑定時瞭解買東西必須結帳之合法性,且涉案時並無證據顯示其行為出於嚴重情緒障礙,復依其行為前、後的診療紀錄,其就診情形亦未呈現明顯情緒障礙或病況變化;對於被告所稱「不知道」或「不記得」,無臨床證據顯示記憶或認知缺損;被告多次有攜帶物品卻未結帳行為,惟未見採取合理行為或措施加以避免,是其涉案行為主要來自自身主觀意願,非來自於影響責任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參照美國精神醫學會編著之《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5版內文修正版》所示偷竊癖係指「經常地無法克制自身的衝動,而竊取對於自身無使用需求的物品,或無財物價值的物品」,惟被告多次竊取行為(含本案)均為獲取自身所好或有所使用價值之物品,是認其並未符合偷竊癖之診斷;綜合相關卷證資料,被告於行為時並無受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影響,以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呈現顯著降低,或責任能力減損之情形等情,有聯合醫院115年3月30日北市醫松字第1153020169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可證(本院卷第63至7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622號案件確認無訛。

⒊參酌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係由精神科專科醫師綜觀被告之

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相關卷證等資料診斷評估而得,則其認定被告於該案行為時並無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障礙乙節,應有相當可信度,而可作為本院判斷之依據。又本案行為時之115年2月3日11時4分相隔該案行為時之114年2月25日非久,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時提出馬偕紀念醫院115年1月29日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115頁),然其前次住院係111年1月17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係受「雙相情緒障礙症」之影響,故依前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已足認本案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亦無再次囑託鑑定之必要。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意識,造

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於本案犯行前,先後為如附表二所示犯行,並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歷次案件之判決可憑,顯屬「慣竊」,被告多次於便利商店、其他商店竊取物品,雖然竊取之物品多為食物或日用品,價值或非甚高,而法院目前對於被告歷次竊盜犯行,均判處罰金、拘役、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已給予被告多次寬典及機會,然被告歷次犯行之犯罪時間間隔非久、手段及情節亦均相似,實已足見被告未經結帳任意拿取商店內之商品已為其慣行;被告雖已非壯年,然並非不具勞動或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收入以購買生活所需之物,多次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淡薄,而被告歷經多次查獲、偵查及審理而遭判處刑罰,均未能反思其竊盜犯行於刑法上之可非難性,未見被告有真誠反省並知曉不應再為竊盜犯行之悔悟之心,本案實應量處「有期徒刑」且較重於各該前案之刑,方能達成維護社會秩序、預防犯罪、保護法益之刑事政策目的,並符罪刑相當原則。

⒉又被告否認犯行,無視其係於告訴人發現被告未將本案商品

結帳隨即離去之際遭攔阻,人贓俱獲,仍否認其已對本案發生經過忘記,犯後態度不佳;且其有如上開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實已罄竹難書,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見其素行極差;復考量被告本案犯行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損害之財產價值,已將本案商品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偵卷第65頁),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低收入戶,有前開疾病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本案商品,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本案商品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業經說明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民國/新臺幣)編號 品項 數量 價值 1 曼秀雷敦深層保濕潤唇膏-薄荷4.5 9條 每條159元 2 曼秀雷敦深層保濕潤唇膏-清新香 11條 每條159元 3 曼秀雷敦深層保濕潤唇膏-無香料 10條 每條159元 4 妮維雅水漾護唇膏4.8g 7條 每條169元 5 妮維雅極致保濕護唇膏4.8g 8條 每條169元 合計7,305元【附表二】:(單位:民國/新臺幣)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物品 判決結果 受理案號 1 ⑴103年3月6日17時12分許 ⑵同年月7日20時許 ⑴藍義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南西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 ⑵同⑴ ⑴Lexar隨身碟25個、Sony隨身碟10個、Pqi隨身碟32個、Neo口紅機行動式電源8個、Onprq行動式電源5個及口紅機行動式電源10個 ⑵Lexar隨身碟2個、Sony隨身碟8個、Tdk隨身碟4個、Sp記憶卡26個、Tdk記憶卡11個、Sony記憶卡13個及雨傘2支 ⑴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⑵拘役50日,緩刑2年 士林地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22號 2 103年5月21日15時12分許 City Super超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 Tiolio戶外保溫杯(玫瑰金)1個、Tiolino戶外保溫杯(寶格藍)1個、Jack齒間刷I型3號2盒、Jack齒間刷I型2號2盒、Jack齒間刷I型1號3盒、日本Jacks齒間刷10入2盒、細絲特磨牙間刷超極細SSS2盒、細絲特磨牙間刷極細SS3盒、3M舒適口罩M(黑)2盒 拘役20日 士林地院104年度簡字第30號 3 103年6月12日17時48分許 松青超市錦州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美國櫻桃2罐、智利富士蘋果4顆SKIPPY花生醬1罐、泰山八寶粥2罐、一榮胡椒魚1包、一榮喜魚骨3包、歐護植物防蚊乳液2罐、萬歲牌杏仁小魚2包、北田且蒟蒻糙米捲2包。 拘役20日 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975號 4 103年6月30日20時55分許 勝立百貨(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 Sun-yes iPhone5傳輸線1組、GLiTTER GT-191高音質氣密式耳機1組、POWER4tm SAMSUNG GALAXYTab傳輸線2組、HuankKwun HK-2050 LED手電筒1組、HuankKwun HK-2134 LED手電筒1組、 KINYO 調光鋁合金手電筒1組、Paddy PD-LED 9W手電筒1組、Paddy PD-LED 12W手電筒1組、3M護牙牙間刷6組、日本JACKS齒間刷(2號)2組、日本JACKS齒間刷(0號)4組、日本JACKS齒間刷(3號)2組、BIORE AQUA 防曬保濕手凝乳2組、MOE147耳掛式耳機2組、BSD1+1超值組合款耳機2組、i-gota立體伸縮線耳機麥克風2組、HOLic iPhone5傳輸線2組、HuankKwun HK-2189 磁吸萬用工作燈1組、Wonder WDE-8203手電筒風扇二合一1組、金頂鹼性電池(1號)2組、K081橡皮筋10組、S428 6個、髮飾品1個 拘役20日 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397號 5 ⑴103年7月27日11時40分許 ⑵103年8月15日8 時34分許 ⑴新光三越南西店地下2樓超市 ⑵星巴克馬偕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 號) ⑴櫻桃2盒 ⑵中秋團圓隨身瓶1個、穿梭星河隨身瓶1個、藍美人吸管冷水杯1個、紫咖啡奇享隨身瓶1個及夜空藍輕量隨身瓶1 個 ⑴拘役30日 ⑵有期徒刑2月 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39、540號 6 103年8月5日15時25分許 彩遊館-雙城店(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薔薇提袋1個、露營提袋4個及雨傘2支 拘役10日 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69號 7 ⑴103年8月11日10時15分許 ⑵103年8月4日15時許 ⑴統一星巴克中山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⑵統一星巴克馬偕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 ⑴藍美人吸管杯、愛的宣言隨身瓶、穿梭星河隨身瓶、Troy粉紅愛心不銹鋼杯及綠品牌隨身瓶共5個 ⑵寂靜月光不銹鋼杯、夜空藍輕量隨身瓶、秋葉紅輕量隨身瓶、穿梭星河隨身瓶、中秋團圓隨身瓶、紫咖啡奇享隨身瓶及桃美人魚吸管冷水杯共7個 ⑴拘役15日 ⑵拘役25日 應執行拘役35日 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13號 8 103年9月4日16時許 金興發生活百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回力迷你車2款3輛、 8020千倍康濾水器1個、SUNPLAY防曬乳液清透涼爽6瓶、SUNPLAY防曬乳液水漾透簿6瓶、百樂(按鍵)魔擦筆三色黑筆6支、百樂(按鍵)魔擦筆三色藍筆7支、百樂(按鍵)魔擦筆三色淺藍筆3支、百樂(按鍵)魔擦筆三色粉筆1支、鐵三角水鑽耳機-黑1副、jacks激細0.2牙間刷15入-0號3只、日本jacks齒間刷1號SSS15入3460 4只、日本jacks齒間刷1號SSS15入3461 3只、日本jacks齒間刷1號S15入3462 3只、日本jacks齒間刷1號M15入3463 6只、日本jacks齒間刷1號L15入3464 5只、小林潔牙博士(超極細鋼絲)3只、PHILIPS SHS3200/98CLIP耳塞 2只、PHILIPS SHS3201/98CLIP耳塞1只、美吾髮護髮染髮霜6號自然褐40g1個 有期徒刑6月 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43號 9 103年9月26日18時46分許 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32之52號) 斑馬SARASA牌多功能鋼珠筆3支 罰金6,000元 士林地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14號 10 103年8月14日18時20分許 金興發生活百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行動電源2個、耳機4個 有期徒刑4月 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 11 ⑴103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⑵103年12月17日16時許 ⑴屈臣氏民捷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 ⑵翡仕鐘錶、高帽子、歡樂工廠(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5樓、8樓) ⑴歐樂B抗菌牙刷8支、歐樂B牙線盒6組、奇幻多彩隱形眼鏡(黑)4盒、奇幻多彩隱形眼鏡(雙彩灰)4盒、歐樂B多動向牙刷3支、Ora微觸感牙刷3支、ARDELL時尚假睫毛-名模3盒、Ora淨色無暇牙刷2支、GUM牙間清潔棒2盒、Ardell濃密捲翹芭比款2盒、ARDELL時尚假睫毛-性感女神1盒、舒潔濕式衛生紙1包、美吾髮-自然黑褐1盒、普拿疼加強錠1盒 ⑵「Entree」男用手錶1支、「Entree」女用手錶2支、羊皮手套4隻、防風手套2隻、多美小車玩具8盒、獸電隊玩偶3隻 ⑴拘役20日 ⑵拘役40日 應執行拘役30日 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40號 12 104年2月16日19時14分至30分許 勝立百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大型購物袋1個、帽子3頂、皮夾5個、桌巾2條、化妝包4個、背包2個、塑膠袋4包、真空保溫杯2個、不鏽鋼杯2個、冷熱兩用2個、手機背套7個、小手機袋5個、大手機袋1個 罰金12,000元 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24號 13 104年3月10日17時40分許 鼎美玩具(址設中市○○區○○○道0段000號6樓) 玩具模型車3台、湯瑪士小火車2台 拘役20日 臺中地院104年度中簡字第677號 14 106年8月14日0時20分許 勝立百貨(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 Holic Micro USB L型90鋁合金編織線120cm2條、Holic 8 Pin呼吸燈LED快速充電線2M2條、KINYO Micro USB極速電壓電流顯示線1.2M1條、Holic鋁合金麻編織線Micro-3M4條、Holic咖啡皮革線霧面鋁殼Micro-2M1組、Holic Lightning 8 Pin鋅合金高速充電線2條、KINYO 蘋果極速電壓電流顯示線1.2M2條、高級收納袋1只、伊媚思內褲10條、伊莎米媞安全褲3條、新美內衣內褲4條、天堂鳥牌內褲13條 拘役59日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9號 15 ⑴106年11月9日16時48分許 ⑵106年11月13日15時50分許 ⑴Tomods藥妝店(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68之1號) ⑵同⑴ ⑴KT護唇球玫瑰4個、KT護唇球草莓3個、齒間刷L型0號3個、J齒間刷L型2號3個、Jacks齒間刷10 5個、Gumi齒間刷SS 4個、KNT齒間刷SSS型5個、KNT齒間刷SS型3個、KNT齒間刷S型4個 ⑵MD持久純膏11件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708號 16 107年5月12日12時40分許 家樂福賣場(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2) 日本超細極齒間刷等財物 拘役55日 士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10號 17 107年2月6日8時26分許 高鐵臺中站全家便利商店(址設臺中市○○區○區○路0號2樓) 高鐵磁鐵鑰匙圈5個、高鐵插畫4件文具組-黃3組、高鐵Q版列車鑰匙圈4個、不黏身環保粉彩雨衣2件 拘役30日 臺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744號 18 ⑴107年3月11日10時10分至57分許 ⑵107年6月26日13時45分許 ⑶107年7月23日15時44分至48分許 ⑷107年7月23日18時32分至39分許 ⑸107年7月29日15時許 ⑹107年7月30日11時8分許 ⑺107年8月10日11時5分許 ⑴寶雅生活館林森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⑵全家便利商店聚華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⑶全家便利商店和醫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⑷統一超商新愛國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⑸同⑶ ⑹同⑷ ⑺)屈臣氏農安店(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 ⑴FASUN琺頌鎖色潤髮乳-柔順400ml1罐等物 ⑵妙潔清潔袋1包等物 ⑶亞培安素3瓶等物 ⑷菲律賓宿霧芒果乾4包等物 ⑸冰糖燕窩禮盒6瓶 ⑹菲律賓宿霧芒果乾3包等物 ⑺專科完美清透潤色隔離乳3個等物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拘役30日 ⑶拘役30日 ⑷拘役30日 ⑸拘役30日 ⑹拘役20日 ⑺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70日 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767號 19 ⑴108年1月21日11時許 ⑵108年2月8日12時10分許 ⑴全聯福利中心晴光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1) ⑵久大文具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 ⑴貨架上商品 ⑵貨架上商品 ⑴罰金2,000元 ⑵罰金2,000元 應執行罰金3,000元 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778、1779號 20 108年6月12日11時40分許 頂好超市農安2店(址設臺北市 ○○區○○街00○0號) 空運挪威鮭魚、金枕頭榴槤、白蘭氏冰糖燕窩、味之素烹大師鰹魚風味、西雅圖即品拿鐵各1盒、舒酸定專業修護抗敏牙膏1條、頂好牌白木耳1包、冠億蒜茸花生5包 拘役10日 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30號 21 ⑴109年2月9日18時13分 ⑵109年2月18日20時許 ⑴義美食品中山一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⑵同⑴ ⑴核棗糕(6入裝)9包及桂圓核棗糕(6入裝)2包 ⑵核棗糕(6入裝)2包及桂圓核棗糕(6入裝)2包 ⑴拘役25日 ⑵拘役20日 應執行拘役40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190號 22 111年2月12日11時27分許 寶雅臺北林森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萊萃美超級B群+C錠100粒1盒等物 拘役30日 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620號 23 114年2月25日9時50分許 全聯福利中心萬華莒光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 繽紛水果盤1盒等物 罰金2,000元 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622號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