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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2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欣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容均補充「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雖未諭知沒收,然原判決已於理由欄中明確交代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物,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此部分更正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