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5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周熒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周熒妹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方周熒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分別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5至10所示竊取多項商品之
犯行,均係於密接時間、同一場所,接連竊取同一商家之商品,足認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均僅論以一個竊盜罪即為已足。
㈢被告於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4(一罪)、5至10(一罪)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為本件2次犯行時均已滿80歲,合於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之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要件,經本院審酌全案情節後,爰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多次竊盜犯行,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該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22頁),竟又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已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分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完畢,有和解書在卷可查(見調院偵卷第15頁),犯罪所生危害已獲填補,並衡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衡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兼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復斟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且所侵害之法益均屬財產法益,犯罪之時間相近,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所處之刑,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已與告訴人以3萬元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業如前述,
是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額高於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商品價值,可認告訴人因被告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滿足,被告就此部分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東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甯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 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1 民國114年10月12日14時14分許 5011紗布雙層手帕 2件 78元(39元×2=78元) 方周熒妹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SN431抗菌除臭史努比刺繡溜冰棉襪-膚 1件 59元 3 曼秀雷敦勁涼舒緩運動噴劑120ml 1件 260元 4 必安住暖宮貼5入-好運檀香 1件 169元 合計 566元 5 114年10月23日14時29分許 萊雅玻尿酸眼霜撫紋精華霜3.0版30ml 1件 1,339元 方周熒妹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大衛貝克漢同名淡香水90ml-致敬經典炫 1件 1,199元 7 龍牌一條根精油貼布8片入 1件 119元 8 撒隆巴斯直貼4片裝-腰背用 1件 155元 9 LDH-輕奢蕾絲修飾褲-奶膚加大 1件 159元 10 LDH-輕奢蕾絲修飾褲-灰綠加大 1件 159元 合計 3,130元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866號被 告 方周熒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周熒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寶雅忠孝永春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放置於該店商品貨架上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即逃逸。嗣該公司北區保安部經理簡信慧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周熒妹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22張、商品標籤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方周熒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戴 東 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 佳 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編號 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民國114年10月12日14時14分許 5011紗布雙層手帕 2件 78元 2 抗菌除臭棉襪 1件 59元 3 曼秀雷敦舒緩運動噴劑 1件 260元 4 必安住暖宮貼5入 1件 169元 合計 566元 5 114年10月23日14時29分許 萊雅眼霜撫紋精華霜 1件 1,339元 6 大衛貝克漢同名淡香水90ml 1件 1,199元 7 龍牌一條根精油貼布8片入 1件 119元 8 撒隆巴斯直貼4片裝 1件 155元 9 蕾絲修飾褲-奶膚加大 1件 159元 10 蕾絲修飾褲-灰綠加大 1件 159元 合計 3,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