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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8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8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道乾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4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道乾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銀色長刀(編號115AD0000000號)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林道乾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又被告非法持有刀械之行為,係自民國115年5月29日前至本案為警查獲時止,此犯罪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惟未查獲被告持用於不法犯罪行為,兼衡及被告之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持有刀械之數量,暨其自述高中肄業、現從事服務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銀色長刀1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刀械,乃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訓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4687號被 告 林道乾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道乾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15年5月29日前某日,取得銀色長刀1把(編號115AD0000000號),自斯時起,未經許可而非法持有該銀色長刀。嗣於115年5月29日9時16分許,警員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執行搜索,在林道乾房間內查扣上開銀色長刀,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道乾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5張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銀色長刀1把,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內政部公告及管制刀械及說明鑑驗結果,認送驗之扣案銀色長刀,刀刃長約38.4公分,接合前刀柄長約12公分,接合後刀柄長約54.9公分,單面開鋒,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管制械(非農用掃刀)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1份附卷可憑,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道乾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至扣案之銀色長刀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 希 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呂 婉 寧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