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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0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ALVY ROBEN MARWOOD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8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TALVY ROBEN MARWOOD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業據被告TALVY ROBEN MARWOOD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更正為「業據被告TALVY ROBEN MARWOOD於警詢時陳述在卷」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行為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有其護照影本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並已危

害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於我國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復參酌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人陳○婷,有告訴人之母簽收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並參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詳見偵卷第9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彭子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8045號被 告 TALVY ROBEN MARWOOD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ALVY ROBEN MARWOOD係來臺觀光客,於民國115年4月5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前,見陳〇婷(未成年人,姓名詳卷)所有之米白色自行車(價值約新臺幣2,000元)停放於路邊,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自行車,於得手後騎乘該自行車逃逸。嗣經陳〇婷欲牽車時發現上開自行車不翼而飛,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〇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ALVY ROBEN MARWOOD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〇婷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警方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上開自行車為犯罪所得,然業經警方扣押並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陸詩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