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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30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0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宇振瑋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5年度偵字第1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宇振瑋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之脫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一、第8至9行所載:「到署執行114年度訴緝字第43號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更正為:「到署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開案件係經臺北地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宇振瑋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0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第9行所載:「復經他署通緝在案」刪除,第10行所載:「而遭本署發布通緝」,補充更正為:「而經本署於115年3月27日以115年北檢力執規緝字第1137號發布通緝」;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宇振瑋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092號刑事判決」、「法院通緝記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宇振瑋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之1之脫逃罪。

㈡、聲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經查,被告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犯罪情節、動機、手段均有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薄弱等情事,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裁量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案件審理中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嗣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而經通緝在案,顯見無視國家公權力,法治觀念欠缺,所為值得非難;惟念其犯罪後仍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所示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之1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3459號被 告 宇振瑋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宇振瑋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宇振瑋明知其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43號案件審理中,同法院並於114年6月17日命限制住居,其負有到場義務,竟基於規避訴訟及逃逸之犯意,故意搬離住居所,且於115年3月4日經本署合法傳喚到署執行114年度訴緝字第43號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他署通緝在案,足認宇振瑋已逃匿,而遭本署發布通緝。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宇振瑋於偵查時雖辯稱:伊沒有收到傳票,因為伊都在外面工作等語,然被告之上開犯罪事實,有臺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通知書、本署送達證書、被告之通緝簡表、本署115年3月27日北檢力規緝字第1137號通緝書在卷可查,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61條之1之經法院命限制住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江芳瑜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