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6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7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建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建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建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告訴人郭姿吟遺失之

物侵占入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守法意識,所為實屬不該,惟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前案紀錄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待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侵占之新臺幣700元現金,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侵占之錢包、身分證2張、健保卡4張、金融卡2張、信用卡3張、會員卡1張等物品,業經告訴人領回,此經其於警詢時陳明(見偵卷第9頁),並有職務報告書可佐(見偵卷第17頁),堪認該等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戴東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198號被 告 劉建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建良於民國114年8月30日16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見郭姿吟所有之錢包(內有身分證2張、健保卡4張、金融卡2張、信用卡3張、會員卡1張及現金約新臺幣〔下同〕700元)遺落上址地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拾起上開錢包後,予以侵占入己,嗣將現金取出後,將錢包及其內其他物品棄置路旁。迨郭姿吟經警通知,於同日22時57分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領取前開錢包時,發現錢包內現金短少,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內容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姿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建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郭姿吟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劉建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又被告侵占之現金700元,為其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戴 東 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 佳 惠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