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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6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妤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偵字第6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妤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壹個(毛重伍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陳妤庭(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9 月底透過網路向不詳之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 個。嗣於114 年10月9 日凌晨1 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陳妤庭遂主動交付上開煙彈(毛重5.3 公克)予警方查扣,於警方將上開煙彈送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成分,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妤庭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毒偵卷第13至18、67至69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毒偵卷第25、27至29、31、33、37至38頁),復有煙彈1 個(毛重5.3 公克)扣案可佐;而扣案之煙彈1 個經警送請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 年11月3 日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毒偵卷第9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四、又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第二級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乃屬繼續犯之一罪關係。

五、另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期間並未提出其本案毒品來源之相關年籍或得以特定身分等資料供檢警追查,此觀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即明,是檢警機關在客觀上自無從查獲被告之真正毒品來源,職此,被告既未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予以減免其刑之餘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依托咪酯乃經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危害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甚鉅之毒品,國家查緝甚嚴,竟恣意向他人取得而持有之,違反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誠應非難;參以,被告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本院卷第15、16頁);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 個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承明確,且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業如前述,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