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7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煥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75、11765、13746、16677、18261號、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嗣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訴字第123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煥杰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增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有關本案被告蕭煥杰為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清單㈠部分):
㈠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11
5年3月13日訊問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
利容留猥褻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又被告容留、媒介如附表一所載各女子與男客為猥褻及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㈡被告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為之犯行,係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越南籍人士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部分:
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仍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而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圖利而容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應召女子分別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因對象不同且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容留同一應召女子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內,與數名男客密接從事猥褻及性交行為,彼此間獨立性薄弱,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各論以1罪評價為合理。
㈣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報酬,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以營利,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更助長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之性剝削及加深歧視婦女等現象,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及訊問程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前因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323至334頁),顯見被告再犯相同罪質之罪,可認其素行非為良好;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現從事技術人員、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至4萬元,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3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
審酌被告所犯均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犯罪地點均在臺北市中山區內,同屬侵害社會法益,是各次犯罪行為間具有密切關聯性,獨立性較低,衡量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及被告之責罰相當性原則,併定如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用以聯繫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套房,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340頁),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每次出面承租套房,越南籍人士現場都會支付1,000元,及我安裝監視器的酬勞,而安裝監視器的報酬大概是1萬至2萬元等語,是以最有利於被告之1萬元(即施作監視器報酬部分)計算,被告承租附表一所示套房及各別安裝監視器,估算可得4萬4,000元(計算式:【1,000元+1萬元】×4=4萬4,000元),是此部分為被告從事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編號 從事性交易女子 性交易期間 性交易地點 罪名及宣告刑 1 VU THI THACH(越南籍,中文姓名:武氏時,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9 蕭煥杰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NGUYEN THI LUAN(越南籍,中文姓名:阮氏論,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12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2 蕭煥杰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BUI THI MY LINH(越南籍,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12年12月6日至113年1月19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9 蕭煥杰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DO THI TAM(越南籍,中文姓名:杜氏心,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113年3月27日前某日至113年3月27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R5室 蕭煥杰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 項目及數量 備註 1. Redmi Note9 手機1支 外觀: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第11765號第13746號第16677號第18261號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
被 告 蕭煥杰
蔡明錡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被 告 黃展毅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曾宥鈞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煥杰前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因與蔡明錡合作容留應召女子在新北市三重區套房為性交易(所涉妨害風化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817號判決有罪確定)而結識,詎蕭煥杰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人士另行合組應召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參與其中,下稱甲應召集團),其等共同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基於圖利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之各別犯意聯絡,推由蕭煥杰出面承租附表一所示套房作為性交易場所,並由蕭煥杰或甲應召集團不詳成員支付上開套房之租金及水電等費用,蕭煥杰另負責在各該套房外裝設監視器以監控人員出入情形,嗣甲應召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JKF捷克論壇」網站上刊登情色廣告,同時留下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藉此誘使不特定男客主動洽詢性交易,甲應召集團繼而提供附表一所示套房容留附表一所示之越南籍成年女子居住,暨媒介前述應召女子與不詳男客於附表一所示性交易期間,以附表一所示代價為性交(即俗稱全套性交易)或從事撫摸、吞吐性器官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即俗稱半套性交易),再派員按次向前述應召女子收取附表一所示之分潤。嗣警方各於附表一所示性交易期間末日,喬裝男客並徵得前述應召女子同意後進入附表一所示套房,而查悉上情。
二、蔡明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其泰國籍配偶、黃展毅、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獨角獸圖示)
ICE..)TM」之使用者(泰國籍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下稱泰國仲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Ly Ly」之使用者(越南籍女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下稱越南仲介)等人合組應召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人參與其中,下稱乙應召集團),其等共同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基於圖利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及一般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推由蔡明錡、黃展毅或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各自出面承租附表二編號1至167所示套房作為性交易場所,並由蔡明錡或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支付上開套房之租金及水電等費用,復透過泰國仲介、越南仲介在泰國、越南等地招攬有意從事性交易之泰國籍或越南籍成年女子後安排入境,蔡明錡或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旋分別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JKF捷克論壇」網站、LINE群組、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瓢蟲」、「英雄」等平臺上刊登情色廣告,同時留下該集團所使用之LINE ID作為聯絡方式,再由乙應召集團配合之「寫手」在前述平臺發表該集團旗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情色體驗文章,藉此誘使不特定男客主動洽詢性交易,乙應召集團繼而提供附表二編號1至167所示套房容留附表二編號1至167所示應召女子居住,暨協助打理日常生活瑣事,並媒介前述應召女子與透過LINE暱稱「5/14漂亮妹妹最後一天嘍~」、「小蓉」、「微風廣場」、「文藝風美少女西娜」、「恬恬工作室」招攬而來之不詳男客,於附表二編號1至167所示性交易期間,以附表三編號1或2所示代價為全套或半套性交易,嗣由蔡明錡或黃展毅赴上開套房向附表二編號1至167所示應召女子收取附表三所示現金分潤後,由蔡明錡將部分款項臨櫃存入泰國仲介所提供、不詳人員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或永豐商業銀行等金融帳戶,或由前述應召女子逕將附表三所示現金分潤存入前揭帳戶,泰國仲介再匯款至蔡明錡配偶名下泰國金融帳戶加以朋分,藉此方式妨礙、危害國家對於乙應召集團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及沒收而隱匿之。
三、黃展毅與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按:蔡明錡於114年5月15日為警拘獲,尚無事證顯示其知悉或參與此部分犯行)共同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基於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猥褻之犯意聯絡,推由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6日前某日,招攬有意從事性交易之泰國籍成年女子TAEPTHAISONG THONGMUN(即附表二編號168所示應召女子)後安排入境,黃展毅隨即使用LINE暱稱「恬恬工作室」與TAEPTHAISONG THONGMUN聯繫性交易相關事宜,乙應召集團繼而提供附表二編號168所示套房容留TAEPTHAISONG THONGMUN居住,暨協助打理日常生活瑣事,並媒介TAEPTHAISONG THONGMUN與不詳男客於附表二編號168所示性交易期間,以附表三編號2所示代價為全套或半套性交易,其中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現金分潤則歸乙應召集團所有(惟TAEPTHAISONG THONGMUN尚未交出分潤即遭警方查獲)。
四、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蕭煥杰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⑴其受越南籍人士委託出面承租臺北市中山區套房並裝設監視器,事成後其將簽訂完成之契約書交予對方,對方則以現金給付其報酬。 ⑵其知悉附表一所示套房均供作性交易之用。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㈡ 2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應召女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花名為「小玉」,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與甲應召集團成員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再依指示前往入住附表一編號1所示套房。 ⑵甲應召集團替其拍攝照片後刊登在網路上,並使用LINE通知其接客。 ⑶其從事半套性交易每90分鐘可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其中1,000元歸甲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3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應召女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友人與甲應召集團成員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再依指示前往入住附表一編號2所示套房。 ⑵甲應召集團替其拍攝照片後刊登在網路上,並使用LINE暱稱「SuKa」通知其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性交易每90分鐘可得2,000元,其中1,000元歸甲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 4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應召女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臉書與甲應召集團成員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再依指示前往入住附表一編號3所示套房。 ⑵甲應召集團將其照片刊登在網路上,並使用LINE暱稱「Bien Lang」通知其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性交易每90分鐘可得2,200元,其中1,000元歸甲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 5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應召女子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友人與甲應召集團成員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再依指示前往入住附表一編號4所示套房。 ⑵甲應召集團使用LINE暱稱「Bien Lang」通知其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性交易每90分鐘可得2,000元,其中1,000元歸甲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 6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套房屋主邱娟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蕭煥杰於112年10月1日開始向其承租左列套房,且當場交付首月房租及押租金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7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套房二房東劉威德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蕭煥杰於111年12月5日開始向其承租左列套房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 8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套房屋主林麗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將左列套房出租予劉威德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 9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套房前管理者張素琴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受託將左列套房出售予謝雪玲。 ⑵左列套房原先並未裝設監視器。 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 10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套房屋主謝雪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被告蕭煥杰於112年3月10日開始向其承租左列套房。 ⑵左列套房原先並未裝設監視器。 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 11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套房屋主石崇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將左列套房出租予何亞宸。 ⑵左列套房原先並未裝設監視器。 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 12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套房二房東何亞宸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將左列套房出租予許筆凱。 ⑵左列套房原先並未裝設監視器。 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 13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套房三房東許筆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蕭煥杰於113年1月10日開始向其承租左列套房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 14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套房仲介林怡辰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受許筆凱委託與被告蕭煥杰簽訂左列套房之租賃契約。 ⑵左列套房原先並未裝設監視器。 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 1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3份、臺北市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4份 證明警方分別徵得附表一所示應召女子同意後搜索附表一所示套房,當場扣得性交易所得現金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16 現場照片26張 證明警方於附表一所示套房查獲附表一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現場存放大量保險套且設有監視器鏡頭、螢幕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17 員警職務報告3份 證明警方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性交易期間末日,喬裝男客前往附表一編號1、2、4所示套房,當場查獲附表一編號1、2、4所示應召女子正欲進行性交易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18 附表一所示套房之租賃契約書7份、附表一編號3所示套房之買賣契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佳陵事務所公證書、房屋租賃仲介委託書各1份 證明下列事實: ⑴被告蕭煥杰出面承租附表一所示套房。 ⑵林麗玲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套房出租予劉威德。 ⑶謝雪玲買受取得附表一編號3所示套房。 ⑷石崇仁將附表一編號4所示套房出租予何亞宸,何亞宸轉租予許筆凱,許筆凱則委託林怡辰出租上開套房。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19 通聯調閱查詢單4份 證明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均由越南籍人士申辦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20 JKF捷克論壇網站頁面擷圖16張 證明甲應召集團在左列網站刊登應召女子之情色廣告,並提供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式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6677號卷、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 21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所示套房為林麗玲所有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1765號卷 22 附表一編號3所示應召女子與暱稱「Bien Lang」之LINE對話紀錄1份、暱稱「Bien Lang」、「小袁」、「Doi Cho」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3張 證明附表一編號3所示應召女子與甲應召集團成員聯繫性交易事宜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3746號卷㈡犯罪事實二及三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蔡明錡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理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⑴其與配偶、被告黃展毅、泰國仲介、越南仲介等人共同經營乙應召集團,其負責承租性交易套房、刊登網路廣告、接送應召女子、居中安排男客與應召女子進行性交易、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分潤現金等事宜。 ⑵其與被告黃展毅定期結算後,將收得之性交易現金臨櫃存入泰國仲介所提供之銀行帳戶,並於事後依泰國仲介指示刪除載有上開帳戶帳號之相關訊息,目前已無法提出相關帳號供檢警調查。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㈠、㈡ 2 被告黃展毅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理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⑴其與被告蔡明錡等人共同經營乙應召集團,其負責承租性交易套房、接送應召女子、補充備品、居中安排男客與應召女子進行性交易、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分潤現金等事宜。 ⑵其將收得之性交易現金扣除其應得報酬後再行轉交被告蔡明錡,並陪同被告蔡明錡前往銀行存入不詳帳戶。 ⑶LINE暱稱「恬恬工作室」、「胖嘟嘟a毅」均為其單獨使用之LINE帳號暱稱。 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3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59所示應召女子SUMRITDEE THANAWICHANAN(泰國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友人與LINE暱稱「恬恬工作室」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來臺後經人載送入住附表二編號59所示套房。 ⑵其為LINE群組「自強-小茉」成員,並由該群組其餘成員通知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每60分鐘可得1,800元,其中800元歸乙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4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3所示應召女子WIWATPOONYASIRI POONNAPAT(泰國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同事與泰國仲介、LINE暱稱「.」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來臺後經人載送入住附表二編號43所示套房。 ⑵其為LINE群組「安慶202-姬姬」成員,並由該群組其餘成員通知接客。 ⑶其從事半套性交易之價格及乙應召集團之分潤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5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1所示應召女子QUACH THI XOAN(越南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於106年底某日以工作簽證入境,惟於111年間逃逸,嗣透過友人與本案應召成員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進而入住附表二編號11所示套房。 ⑵其為LINE群組「三和201-小金」成員,並由該群組其餘成員通知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每60分鐘可得1,600元,其中700元歸乙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6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5所示應召女子YUYUEN KAEWKANDA(泰國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泰國籍人士與本案應召成員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來臺後經人載送入住附表二編號15所示套房。 ⑵其為本案應召成員所創設某LINE群組成員,並由該群組其餘成員通知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性交易每60分鐘可得1,800元,其中800元歸乙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7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68所示應召女子TAEPTHAISONG THONGMUN(泰國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友人與LINE暱稱「恬恬工作室」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來臺後依指示前往入住附表二編號168所示套房。 ⑵其為LINE群組「336-紫凝」成員,並由該群組其餘成員通知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性交易每60分鐘可得1,800元,其中800元歸乙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8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6所示應召女子SUWANNACHIT PHENNAPHA(泰國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透過友人與LINE暱稱「恬恬工作室」聯繫從事性交易事宜,來臺後依指示前往入住附表二編號36所示套房。 ⑵其為本案應召成員所創設某LINE群組成員,並由該群組其餘成員通知接客。 ⑶其從事全套性交易每60分鐘可得1,800元,其中800元歸乙應召集團所有。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9 證人即男客簡子勛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其透過LINE與乙應召集團成員取得聯繫,隨後於114年5月20日下午,前往附表二編號36所示套房,並以60分鐘1,800元之價格,與應召女子SUWANNACHIT PHENNAPHA從事全套性交易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10 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73、168所示套房屋主詹巧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自稱「小許」之被告蔡明錡向其承租左列套房,且曾介紹被告黃展毅與其聯繫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㈡ 1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4年5月1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員警職務報告(114年5月15日)1份、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設備照片6張 證明下列事實: ⑴被告蔡明錡於114年5月15日返臺後,經警方持搜索票陸續查扣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設備,其間被告蔡明錡一度嘗試湮滅附表四編號4所示手機儲存之LINE對話紀錄。 ⑵附表四編號5所示筆記型電腦遭查扣時維持LINE暱稱「.」登入之狀態。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㈡ 1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4年5月2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3份、現場照片18張 證明警方前往附表二編號59、43、11、15、168、36所示套房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59所示套房鑰匙,同時發現各該套房內存放大量保險套、潤滑液或浴巾等物品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1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14年6月15日、同年月16日)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 證明被告黃展毅於114年6月15日返臺後,經警方持搜索票陸續查扣附表四編號7至8所示設備及本表格編號14所示租賃契約書之事實。 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14 附表二所示部分套房之租賃契約書7份、現場照片1張 證明被告黃展毅負責保管附表二所示部分套房租賃契約書之事實。 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15 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 證明被告黃展毅於114年5月12日駕車搭載附表二編號59所示應召女子前往附表二編號59所示套房,並協助該女子入住之事實。 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16 附表四編號1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21張 證明下列事實: ⑴左列手機所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5/14漂亮妹妹最後一天嘍~」,且該帳號用於分頭聯繫男客與應召女子。 ⑵左列手機之備忘錄載有「JKF捷克論壇」帳號及密碼。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17 附表四編號2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7張 證明下列事實: ⑴左列手機所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小蓉」,且該帳號用於分頭聯繫男客與應召女子。 ⑵左列手機之相簿存有大量應召女子之照片及情色廣告。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18 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10張、LINE群組名單、附表二所示應召女子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各1份 證明下列事實: ⑴左列手機所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微風廣場」,且該帳號用於分頭聯繫男客與應召女子。 ⑵左列手機之相簿存有大量應召女子之照片及情色廣告。 ⑶乙應召集團分別創設附表二所示LINE群組,以便聯繫附表二所示應召女子。 ⑷附表二所示應召女子之花名、LINE暱稱、照片、從事性交易之起訖日期、套房簡稱、乙應召集團就性交易所得之分潤帳目及收帳紀錄、乙應召集團要求各應召女子填寫之個人資訊、身材及性行為尺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㈡、㈢ 19 附表四編號4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42張 證明左列手機所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且該帳號用於聯繫泰國仲介、應召女子暨與被告黃展毅對帳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0 附表四編號7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35張 證明左列手機所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胖嘟嘟a毅」,且該帳號用於聯繫乙應召集團其餘成員之事實。 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21 附表四編號8所示筆記型電腦之採證資料1份 證明左列電腦儲存附表二所示應召女子之情色廣告、情色體驗文章、個人照片、JKF捷克論壇網站帳號及密碼、套房位置及進入方式示意圖之事實。 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2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數位證物蒐證報告1份 證明下列事實: ⑴乙應召集團所創設之應召女子群組至少達176個,集團成員並利用各該群組結算性交易收入。 ⑵附表四編號1所示手機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5/14漂亮妹妹最後一天嘍~」,該帳號用於聯繫男客與應召女子以安排性交易。 ⑶附表四編號2所示手機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小蓉」,該帳號用於聯繫男客以安排性交易,並要求男客配合進行身分驗證。 ⑷附表四編號4所示手機操作之LINE帳號暱稱為「.」,該帳號用於接洽LINE暱稱「恬恬工作室」以結算性交易收入、與乙應召集團其他成員討論工作分配、聯繫泰國仲介安排應召女子來臺。 ⑸附表四編號6所示手機存有大量應召女子之照片,並用以製作情色廣告。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3 LINE群組「自強-小茉」之對話紀錄、附表二編號59所示應召女子與暱稱「恬恬工作室」、「.」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LINE群組「自強-小茉」之成員名單擷圖1張 證明乙應召集團安排附表二編號59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該女子則按次將所收現鈔拍照上傳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4 LINE群組「安慶202-姬姬」之對話紀錄、附表二編號43所示應召女子與暱稱「.」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LINE群組「安慶202-姬姬」之成員名單擷圖1張 證明乙應召集團安排附表二編號43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該女子則按次將所收現鈔拍照上傳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5 LINE群組「三和201-小金」之對話紀錄、附表二編號11所示應召女子與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附表二編號11所示應召女子之情色廣告擷圖、LINE群組「三和201-小金」之頁面擷圖及成員名單擷圖、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各1張 證明乙應召集團安排附表二編號11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並為該女子製作情色廣告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6 LINE群組「三和202-夾心」之對話紀錄、暱稱「.」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應召女子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暱稱「.」、「微風廣場」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各1張 證明乙應召集團安排附表二編號15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該女子則按次將所收現鈔拍照上傳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7 LINE群組「336-紫凝」之對話紀錄、附表二編號168所示應召女子與暱稱「恬恬工作室」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LINE群組「336-紫凝」之成員名單擷圖、暱稱「恬恬工作室」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各1張 證明乙應召集團安排附表二編號168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該女子則按次將所收現鈔拍照上傳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8 簡子勛與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乙應召集團不詳成員之LINE個人頁面擷圖1張 證明乙應召集團安排簡子勛前往附表二編號36所示套房進行性交易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29 LINE群組「公版」之對話紀錄1份、LINE群組「公版」之成員名單擷圖1張 證明被告蔡明錡、黃展毅均為乙應召集團成員之事實。 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30 廣達環保百貨商行交寄、收件人為被告黃展毅之包裹照片2張、廣達環保百貨商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 證明被告黃展毅於113年10月22日至114年4月8日,數度向左列商行採購大量紙浴巾,並搬運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走廊囤放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㈡、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31 蝦皮門市交寄、收件人為被告黃展毅之包裹照片4張、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6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613004S號函暨附件各1份 證明被告黃展毅透過蝦皮購物網站採購大量情趣潤滑液、床單,並搬運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走廊囤放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㈡、114年度偵字第23278號卷 32 員警職務報告(114年9月9日)暨所附蔡明錡手機通訊軟體LINE性交易群組收款統計各1份 證明乙應召集團於113年3月至114年5月間,共向附表二編號1至167所示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分潤987萬5,200元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㈢ 33 被告蔡明錡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左列帳戶於113年、114年間頻繁存入高額現金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18261號卷㈡ 34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設備 證明被告蔡明錡、黃展毅各持有左列設備之外觀及內存電磁紀錄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蔡明錡、黃展毅所為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生效,其中關於一般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改列新法第19條並更動為:「(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查,目前尚乏具體事證顯示乙應召集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已達1億元,而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故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中該罪宣告刑上限須受不得逾圖利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從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量刑範圍乃有期徒刑2月至5年,修正後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又因附表二編號2、6、7、9、13、16、17、26、30、32、37、
61、70、71、89、100、102、117、129、134、135、137、1
41、146、147、160、161、165、166所示性交易期間之起訖日期均早於新修正一般洗錢罪之施行日期即113年8月2日,是本案關於此部分犯行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蔡明錡、黃展毅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一般洗錢罪對其等較為有利。
㈡是核被告蕭煥杰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嫌;被告蔡明錡、黃展毅就附表二編號1、3至5、8、10至12、14、15、18至25、27至29、31、33至36、38至60、62至69、72至88、90至99、101、103至116、118至128、130至133、136、138至1
40、142至145、148至159、162至164、16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蔡明錡、黃展毅就附表二編號2、6、7、9、13、16、17、26、30、32、37、61、70、71、89、100、102、117、129、134、1
35、137、141、146、147、160、161、165、16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黃展毅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嫌。又被告3人引誘或媒介性交、猥褻之低度行為,俱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皆不另論罪。
㈢被告蕭煥杰就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被告蔡明錡、黃展毅就
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被告黃展毅就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分別與甲應召集團或乙應召集團其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3人分別容留附表一或附表二所示「同一」應召女子與男
客從事多次性交易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皆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㈤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蔡明錡、黃展毅各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二編號1、3至5、8、10至12、14、15、18至25、27至29、31、33至36、38至60、62至69、72至88、90至99、101、103至116、118至128、130至133、136、138至140、142至145、148至159、162至164、167所示犯行,分別從一重論以(修正後)一般洗錢罪;另就附表二編號2、6、7、9、13、16、17、26、30、32、37、61、70、71、89、100、1
02、117、129、134、135、137、141、146、147、160、161、165、166所示犯行,則各從一重論以(修正前)一般洗錢罪。
㈥被告3人容留附表一或附表二所示「不同」應召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蔡明錡前有如犯罪事實二所載前科及執行紀錄,此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為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沒收:㈠扣案之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設備,分別為被告蔡明錡或被告
黃展毅所有,且供作同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用途等情,業據被告蔡明錡、黃展毅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理中各自供承在卷,且有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設備照片6張、附表四編號1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21張、附表四編號2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7張、附表四編號3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10張、附表四編號4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42張、附表四編號7所示手機電磁紀錄之翻拍照片35張、附表四編號8所示筆記型電腦之採證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各1份附卷為憑,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
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如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3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蕭煥杰部分:
觀諸被告蕭煥杰於偵查中自承:伊替越南籍人士出面承租臺北市中山區或新北市三重區套房並實際完成監視器裝設後,越南籍人士會當場以現金支付伊簽約之報酬1,000元及安裝監視器之酬勞等語,佐以被告蔡明錡先前按次支付被告蕭煥杰裝設監視器之酬勞金額約1至2萬元一節,為被告蕭煥杰於偵查中所是認,則依最有利於被告蕭煥杰之1萬元(施作監視器酬勞)計算,被告蕭煥杰為甲應召集團承租附表一所示套房暨各別安裝監視器,至少可得4萬4,000元(計算式:【1,000元+1萬元】×4=4萬4,000元),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蕭煥杰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蔡明錡、黃展毅部分:
⑴被告蔡明錡固自述從事乙應召集團業務期間,按月獲利大約3
至5萬元等語,被告黃展毅則表示其最初每月薪資只有1至2萬元,迨其承接載送應召女子之任務後,始提高月薪至4、5萬元等語,然稽之被告蔡明錡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114年間頻繁存入或匯入數萬元乃至於數十萬元之現金,被告黃展毅復曾於113年7月29日、同年8月26日分別匯款30萬元、50萬元至該帳戶,且犯罪事實二案發期間,該帳戶之存款從106萬2,288元(113年3月1日)一路攀升至282萬8,487元(114年5月14日)等節;併參被告黃展毅與乙應召集團成員對話時,並不否認自身月收入已達10萬元之事,此有LINE群組「公版」之對話紀錄1份存卷足佐,足見被告蔡明錡、黃展毅關於各自分受犯罪所得之供述,顯與實情相悖。
⑵經查,乙應召集團於113年3月至114年5月間,至少向附表二
編號1至167所示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分潤共987萬5,200元乙情,有員警職務報告(114年9月9日)暨所附蔡明錡手機通訊軟體LINE性交易群組收款統計各1份在卷可考,又審以實際負責收取性交易分潤者僅被告蔡明錡、黃展毅二人,被告黃展毅有權先行扣除個人報酬後再將餘額轉交被告蔡明錡,而被告蔡明錡亦係自行決定臨櫃存入泰國仲介指定帳戶之金額,此據被告蔡明錡、黃展毅於偵查中各自供承明確,益徵其等對於乙應召集團之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自應擔負共同沒收之責,俾澈底剝奪其等之不法利得,職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蔡明錡、黃展毅宣告沒收987萬5,200元,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魏 子 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 夽 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性交易期間 性交易場所 行動電話門號 應召女子 性交易時間 性交易價格 甲應召集團分潤 1 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9 0000000000 VU THI THACH(越南籍,中文姓名:武氏時) 90分鐘 2,000元 1,000元 2 112年10月8日至同年11月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2 0000000000 NGUYEN THI LUAN(越南籍,中文姓名:阮氏論) 90分鐘 2,000元 1,000元 3 112年12月6日至113年1月19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9 0000000000 BUI THI MY LINH(越南籍) 60分鐘 2,200元 1,000元 4 113年3月27日前某日至113年3月27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R5室 0000000000 DO THI TAM(越南籍,中文姓名:杜氏心) 90分鐘 2,000元 1,000元附表二:
編號 性交易期間 性交易場所 應召女子花名 LINE群組名稱 應召女子LINE暱稱 1 113年5月15日至同年10月22日 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套房 小羽 146號-小羽 Maple Story 2 113年5月15日至同年月27日 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套房 莎莎 146號-莎莎 Maysa 3 114年4月17日至同年月28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36房 宇婕 336-宇婕 (泰文) 4 114年4月20日至同年月23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2房 愛里 342-愛里 AILIS. 5 113年12月3日至同年月16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絲絲 343絲絲 >‧KOY‧< 6 113年6月7日至同年7月5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牛奶 343-牛奶 (向日葵圖示) 7 113年5月28日至同年6月9日 新北市三重區或同市新莊區某處套房 小馨 4樓402-小馨 (泰文) 8 113年5月28日至同年9月5日 新北市三重區或同市新莊區某處套房 檸萌 4樓右邊-檸萌 Ying'za 9 113年3月28日至同年6月10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某套房 那比 三和-那比 NB 10 113年8月28日至114年2月2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某套房 青青 三和-青青 Mina 11 113年6月12日至114年5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1房 小金 三和201-小金 阿歡 12 114年3月19日至同年月26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1房 藍色 三和201-藍色 lovely 13 113年3月28日至同年5月19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2房 琳娜 三和202琳娜 Nana 14 114年4月4日至同年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2房 艾咪 三和202-艾咪 Amy 15 114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19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2房 夾心 三和202-夾心 (向日葵圖示及泰文) 16 113年3月24日至同年6月18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3房 貝果 三和203貝果 linh 17 113年6月20日至同年月28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3房 媚媚 三和203巷-媚媚 CANDY 18 113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22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段上某套房 妲己 三和4樓右邊-妲己 Bovee 19 113年11月1日至同年月11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段上某套房 桃桃 三和4樓左邊-桃桃 Kansinee 20 113年9月10日至113年9月23日∕114年3月7日至114年3月18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段上某套房∕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幼幼∕幼莉 三和四樓-幼幼23晚10:40回∕自強二樓-幼莉 phichaya∕B.Jin BTS 21 113年6月26日至同年12月3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段上某套房 花戀 三和四樓-花戀 KOKHAO 22 113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24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段上某套房 楠楠 三和四樓左邊-楠楠 Nan Nan 23 113年9月6日至同年月12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某套房 荔枝 三和那比房-荔枝 18回 Patty Phatcharin 24 114年1月8日至114年1月26日∕113年3月27日至113年4月24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201房 小敏∕娜娜 小敏∕介壽201娜娜 JB∕Nana 25 114年4月10日至同年月20日 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街上某套房 (不詳) 中泰304 phuong anh 26 113年5月8日至同年月21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4段上某套房 火龍果 介壽四樓 火龍果 (泰文) 27 113年11月17日至114年4月14日 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上某套房 波米 文化 波米 Nana(禮炮圖示) 28 113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6日 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上某套房 (不詳) 文化北路 Namri 29 114年1月29日至同年2月4日 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上某套房 小春 文化北路-小春 Sirilak 30 113年5月21日至同年7月5日 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上某套房 小梅 文化北路-小梅 fa 31 113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21日 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上某套房 笑笑 文化北路-笑笑 earn 32 113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5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芸芸 正義-芸芸 soda 33 113年9月2日至同年月26日∕113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8日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上某套房 天天∕愛娃 正義北 天天∕正義北 愛娃 Ah Bendy∕SN11161 34 113年3月31日至同年10月19日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上某套房 燕子 正義北-燕子 Yaya 35 114年3月6日至同年月16日∕114年2月11日至同年月22日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上某套房 霜淇淋∕米粒 正義北-霜淇淋∕正義北路-米粒 NAREE65∕(泰文) 36 113年11月11日至114年5月20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2房 安妮 正義南-安妮 PHENNAPHA 37 113年5月8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不詳) 正義南路 343 比 38 114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2日 新北市三重區某套房 (不詳) 好樂迪- アキAki 39 114年4月2日至同年月12日 新北市三重區某套房 奈奈 好樂迪-奈奈 wara 40 113年7月1日至114年5月15日 新北市三重區某套房 萱萱 好樂迪-萱萱 Mint 41 113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26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某套房 (不詳) 安慶 An nhiên 42 113年7月7日至114年2月1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202號房 小嫻 安慶202-小嫻 Rita(嗣改為Honey) 43 114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202號房 姬姬 安慶202-姬姬 Noochy KENDO 44 114年4月13日至同年月21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301號房 (不詳) 安慶301 linsen 45 113年4月24日至同年11月11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301號房 小蓮 安慶301-小蓮 PUJA3659 46 113年4月11日∕113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26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301號房∕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依婷 安慶301-依婷∕溪尾街三樓-依婷 vitxinh∕Ananya_♥ 47 114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6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301號房 洋芋片 安慶301-洋芋片 pink 48 114年5月10日至114年5月15日∕113年6月17日至113年10月2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301號房 夢露∕蜜糖 安慶301-夢露∕安慶301-蜜糖 nan∕Janenie 49 113年7月7日至114年4月10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301號房 寶兒 安慶301-寶兒 珍妮789 50 114年3月4日至114年5月1日∕113年11月6日至113年11月18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401號房 糖心∕書書 安慶401∕安慶401-糖心∕沃客343-書書 書書∕Nickky8759∕PM 51 113年6月18日至114年4月22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401號房 心緹 安慶401-心緹 kati 52 113年12月17日至114年5月15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401號房 君君 安慶401-君君 Khemji 53 114年4月5日至同年月13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401號房 鈴鐺 安慶401-鈴鐺 Pattaniya Suayram 54 114年4月2日至同年5月15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某套房 豌豆 安慶四樓-豌豆 Thanyarat4289 55 114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6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401號房 丸丸 安慶四樓401-丸丸 Siriwan 56 113年8月10日至同年10月10日 新北市三重區安慶街上某套房 天晴 安慶街-天晴 SODA 57 114年4月29日至114年4月30日∕113年8月12日至113年8月2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妮可 自強∕自強-妮可 J∕mimi 58 113年4月13日至113年4月25日∕114年2月27日至114年3月12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達達∕小拉 自強 達達∕自強-小拉 Tar chanittha∕(泰文) 59 114年3月14日至同年5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小茉 自強-小茉 Thanawichanan.N♥ra 60 114年1月10日至同年月19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小娜 自強-小娜 T&A♥∞ 61 113年7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天心 自強-天心 May 62 113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8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芯芯 自強-芯芯 natchavee 63 114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1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愛一 自強-愛一 Ahe 64 113年11月3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溫妮 自強-溫妮 Woonsen 65 114年2月23日至同年5月10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橘子 自強-橘子 MD 66 113年4月13日至114年1月2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美美 自強美美 tonaor 67 113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2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艾艾 艾艾 (泰文) 68 113年12月9日至114年3月21日 新北市三重區安慶街上某套房 西娜 西娜-安慶街 (韓文) 69 114年1月31日至同年2月3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河娜 沃343-河娜 SUYEON 70 113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4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奶酪 沃克-奶酪 Tiky 71 113年4月2日至同年月3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奈奈 沃克-奈奈Nene maru 72 113年8月6日至同年月13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滴滴 沃克-滴滴 Fairy 73 113年3月23日至114年5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36房 音音 沃克336-音音 Duean507 74 114年4月2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2房 悠奈 沃克342-悠奈 Ah mai 75 114年1月17日至同年3月30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2房 曉鈴 沃克342-曉鈴 Aom 76 113年11月27日至同年月30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不詳) 沃克343 霈琪 77 114年2月6日至同年月10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小亞 沃克343-小亞 NITA 78 113年6月30日至114年4月24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小瑾 沃克343-小瑾 s.. 79 113年8月21日至114年5月7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百合 沃克343-百合 MINT 80 113年12月17日至114年3月28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佩佩 沃克343-佩佩 ALIS 81 114年4月2日至同年月11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咘咘 沃克343-咘咘 (泰文) 82 113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22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美華 沃克343-美華 Som 83 114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7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霓霓 沃克343-霓霓 ket 84 113年10月4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小媛 沃克儲物間-小媛 (泰文) 85 113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26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妃妃 沃克儲物間-妃妃 (泰文) 86 113年3月28日至114年2月23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婕妤 沃克儲物間-婕妤 B574 87 113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4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悠依 沃克儲物間-悠依 Minnie 88 113年12月3日至同年月16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珍珍 沃克儲物間珍珍 Tar 89 113年5月18日至同年6月21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露露 沃克露露 NIT 90 113年10月23日至114年1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小白 沃客343-小白 Bobby 91 113年7月7日至同年10月21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43房 啵啵 沃客343-啵啵 (泰文) 92 113年10月17日至114年5月4日∕113年3月15日至113年5月4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拉拉∕庭庭 沃客儲物間-拉拉∕庭庭(沃克) May-thapron∕Jum 93 113年9月1日至同年月27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筱筱 沃客儲物間-筱筱 (韓文) 94 113年11月6日至同年月17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遙遙 沃客儲物間-遙遙 I'm förever alöne 95 113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21日∕113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4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某套房∕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某段上某套房 貝拉∕比亞 那比3樓-貝拉∕重新 比亞 Bella∕nui 96 113年11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某套房 小豆 那比房-小豆 Aewa 97 114年1月9日至同年月17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某套房 比比 那比房-比比 BB 98 113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20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某套房 奈奈 那比房-奈奈 N 99 113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昭昭 昭昭-溪尾四樓廁所旁 I 100 113年5月2日至同年月15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某套房 美琳 美琳(自強 Katty8_8 101 113年5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某套房 湯圓 湯圓-安慶 ..TAJIEY 102 113年4月10日至同年7月30日 新北市三重區或同市新莊區某處套房 圓圓 圓圓 Su San 103 114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4日 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街上某套房 筱筠 新莊-筱筠 (泰文) 104 114年5月7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街上某套房 小蓉 新莊307-小蓉 Faa 105 114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2日 新北市新莊區中泰街上某套房 桃香 新莊307-桃香 (日文) 106 113年4月2日至114年1月20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家家 溪尾-家家 Jaja 107 113年4月16日至同年10月21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夢夢 溪尾-夢夢 Natthicha 108 113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16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糖糖 溪尾-儲物間 糖糖 Kannika'k 109 113年6月1日至同年9月8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虞姬 溪尾301-虞姬 Jade~~ 110 113年7月7日至114年2月25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珊蒂 溪尾3樓-珊蒂 June- 111 113年8月17日至同年月29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趴趴 溪尾3樓-廁所 趴趴 jidapa 8995 112 113年7月26日至同年12月1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舒舒 溪尾3樓-舒舒 Nutt 113 113年4月11日至114年3月12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莉絲 溪尾3樓左邊-莉絲 &Amm 114 113年8月17日至同年月29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泡芙 溪尾3樓泡芙 Gift 115 113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9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鳳鳳 溪尾3樓廁所-鳳鳳 Happy Day 116 113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26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米果 溪尾3樓樓梯-米果 Panadda Kaewpa 117 113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7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葉 溪尾401-小葉 Memory 118 113年8月6日至同年月18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水水 溪尾402-水水 Nadia 119 113年8月6日至同年月18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飄飄 溪尾403-飄飄 Piya 120 113年9月4日至同年月30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香香 溪尾4樓中間-香香 Le0000000w 121 114年1月15日至同年月27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蒂亞 溪尾4樓中間-蒂亞 Thip.ka 122 113年9月15日至同年月22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安妮 溪尾4樓左邊-安妮 Araya 123 113年11月2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璐璐 溪尾4樓左邊璐璐 Nuch 124 113年12月15日至114年1月25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翎 溪尾4樓廁所-小翎 (泰文) 125 113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4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雅婷 溪尾4樓廁所-雅婷 mayya 126 113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20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雷拉 溪尾4樓廁所-雷拉 Ming 127 113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2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湯湯 溪尾4樓湯湯 (泰文) 128 113年8月12日至同年10月5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天天 溪尾三樓-天天 a gg 129 113年7月2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布蕾 溪尾三樓-布蕾 PUPAE 130 113年9月5日至同年月16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玉婷 溪尾三樓廁所-玉婷 (泰文) 131 113年9月5日至同年月16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瑾 溪尾三樓樓梯-小瑾18晚6:30回 (泰文) 132 113年8月19日∕114年3月5日至同年月15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小秋∕粉色 溪尾小秋知高飯旁301∕萬壽-粉色 Lucky258∕candy Kanthita 133 114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0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蓮霧 溪尾中間-蓮霧 (泰文) 134 113年5月5日至同年月14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妃妃 溪尾四樓-妃妃(廁所旁) (泰文) 135 113年5月5日至同年月12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欣欣 溪尾四樓-欣欣(樓梯旁) Nadia 136 114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7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耳耳 溪尾街-耳耳 Suthida 137 113年7月3日至同年月4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芷 溪尾街3樓-小芷 keep smile 138 114年1月15日至同年月28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提米 溪尾街3F樓梯-提米 (泰文) 139 113年10月1日至114年3月11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雪 溪尾街4樓中間-小雪 Kangana 140 114年3月12日至同年月23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蜂蜜 溪尾街三樓樓梯-蜂蜜 Mintra 141 113年4月29日至同年6月22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女 溪尾街小女 Soda 142 113年12月1日至同年月2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薯條 溪尾街四樓 薯條 ...Snow White 143 114年3月12日至同年月23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沅沅 溪尾街四樓廁所-沅沅 Chayada 144 114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0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稻香 溪尾街四樓廁所-稻香 Wilai 145 113年10月1日至同年月3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想想 溪尾街四樓靠窗-想想 namfon 146 113年5月21日至同年月28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欣 溪尾雅房402-小欣 Chom 147 113年5月21日至同年月26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小熙 溪尾雅房403-小熙 18 TONG 148 113年9月5日至同年月13日 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上某套房 可可 溪尾儲藏室-可可9/14下午3:40回 (愛心圖示) 149 113年12月9日至同年月15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小昕 萬壽-小昕 Hana Ploy 150 113年8月6日至114年3月23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小鸞 萬壽-小鸞 Alisa 151 113年8月9日至同年月28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安安 萬壽-安安 béo béo 152 113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妞妞 萬壽-妞妞 Tikky111 153 114年3月17日至同年月28日∕113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9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芬芳∕小芳 萬壽-芬芳∕萬壽街-小芳 ...(蠟燭圖示)...∕Nutty 154 113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芽芽 萬壽-芽芽 (泰文) 155 113年11月13日至114年2月11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嵐嵐 萬壽-嵐嵐 (六芒星圖示) 156 113年10月12日至114年2月24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舒雅 萬壽-舒雅 Nitthaya 157 114年4月1日至同年月3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魔豆 萬壽-魔豆 Nirada4235 158 113年3月27日至同年11月11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米米 萬壽(米米) san san 159 114年2月20日至同年4月3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乳果 萬壽街-乳果 D-A d-a 6 160 113年6月20日至同年月26日 新北市三重區萬壽街上某套房 昕昕 萬壽街-昕昕 catty 161 113年6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 新北市三重區或同市新莊區某處套房 優格 優格 Unknown 162 114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6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不詳) 儲物間 Pam-my 163 114年3月27日至同年5月13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玉書 儲物間-玉書 Chanaradee 164 113年12月4日至同年月6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欣欣 儲物間-欣欣 Natnicha 165 113年7月12日至同年月22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棠棠 儲物間-棠棠 Nickname_Mayya 166 113年6月4日至同年7月6日 新北市○○區○○○路00號某套房 琪琪 儲物間-琪琪 Nina Niphaphon 167 113年4月14日至114年4月30日 新北市三重區或同市新莊區某處套房 蘿拉 蘿拉 Ccccc 168 114年5月16日至同年月20日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336房 紫凝 336-紫凝 Mimi附表三:
編號 性交易時間 性交易價格 乙應召集團分潤 1 60分鐘 1600元 700元 70分鐘 2100元 800元 90分鐘 2600元 1,100元 2 60分鐘 1800元 800元 70分鐘 2300元 900元 90分鐘 3000元 1,400元附表四:
編號 設備名稱 數量 所有人 犯罪用途 1 Apple牌手機(型號:iPhone X,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明錡 供蔡明錡使用LINE暱稱「5/14漂亮妹妹最後一天嘍~」參與乙應召集團事務之用 2 Apple牌手機(型號:iPhone SE,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明錡 供蔡明錡使用LINE暱稱「小蓉」參與乙應召集團事務之用 3 Apple牌手機(型號:i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明錡 供蔡明錡使用LINE暱稱「微風廣場」參與乙應召集團事務之用 4 Apple牌手機(型號:i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明錡 供蔡明錡使用LINE暱稱「.」參與乙應召集團事務之用 5 LG牌筆記型電腦(型號:16Z90Q) 1臺 蔡明錡 供蔡明錡使用LINE暱稱「.」參與乙應召集團事務之用 6 Apple牌手機(型號:iPhone 12 Pro Max,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明錡 供蔡明錡儲存乙應召集團旗下應召女子個人資訊、製作情色廣告之用 7 Apple牌手機(型號:iPhone X,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黃展毅 供黃展毅使用LINE暱稱「胖嘟嘟a毅」參與乙應召集團事務之用 8 MSI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組,型號:Sword 17 HX B14VEKG) 1臺 黃展毅 供黃展毅儲存乙應召集團旗下應召女子個人資訊、情色廣告、情色網站帳號及密碼、性交易套房資訊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