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8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儀芳選任辯護人 姜鈞律師
曾冠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續字第29號),嗣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28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賴儀芳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儀芳明知B男(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係為有配偶之人,惟仍與之交往,進而透過社群網絡之連結、比對,而得知B男之配偶係為A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其後賴儀芳竟基於違法實施跟蹤騷擾之犯意,以下列方式騷擾B男之配偶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門號,接續撥打A女所使用之行動電號門號。
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門號,陸續傳送附表二所示之訊息與A女。
㈢以附表三所示之臉書帳號,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張貼如附表三所示貼文。
二、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賴儀芳之供述(含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B男之證述。
㈣附表一之通聯紀錄、附表二之訊息內容、附表三臉書貼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賴儀芳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實
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設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從而,被告於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如各該附表所示方式,對A女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應構成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人際界線與 已
婚之B男(即告訴人A女之配偶)交往,並以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前期均否認犯行,然終能於最後審理期日自白認罪之態度,於審理期間表明有調解意願然為A女所拒之情形,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易卷第136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受拘役之宣告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
其所為本案犯行之時間長達將近半年(自112年2月間至112年7月間),被告向A女撥打電話之時間多選在一般人已就寢入睡之深夜時分,及被告傳送之訊息及貼文之內容對A女具有明顯挑釁意味,其整體犯行對A女生活之影響非輕,再參酌告訴代理人轉述告訴人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易卷第136頁)等情,本院認被告若僅受刑之宣告而未予執行,難收矯正嚇阻之效。為使被告確實自本案經驗記取教訓,本案所宣告之刑,不宜宣告緩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Ⅰ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Ⅱ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
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撥打電話)編號 門號 撥打日期 通數 通話時間 1 0000000000 112年2月26日16時47分許 1 3秒 112年2月28日 17時23分許至17時25分許 2 11秒、5秒 112年3月15日16時46分許 1 5秒 112年3月22日0時10分許 1 29秒 112年3月23日23時44分許 1 10秒 112年3月25日18時31分許 1 1秒 112年3月29日0時38分許 1 2秒 112年4月13日23時33分許 1 35秒 112年4月16日 0時13分許至0時14分許 3 0秒、1秒、 1秒 112年5月1日23時57分許 1 1秒 112年5月2日0時9分許 2 9秒、0秒 112年5月6日 0時15分許至12時許 3 0秒、1秒、 2秒 112年6月1日 23時42分許至23時47分許 4 4秒、10秒、 2秒、6秒 112年6月2日0時13分許 1 1秒 112年6月8日 13時29分許至13時35分許 2 2秒、7秒 112年6月14日 23時41分許至23時59分許 2 0秒、8秒 112年6月20日 18時55分許至19時4分許 2 12秒、21秒 112年6月23日 13時35分許至13時37分許 2 76秒、76秒 112年6月29日 23時22分許至23時26分許 4 2秒、1秒、 2秒、1秒 112年6月30日 0時3分許至1時27分許 4 6秒、2秒、 35秒、3秒 112年7月29日0時30分許至0時31分許 2 5秒、10秒附表二:(傳送訊息)編號 門號 訊息日期 訊息內容 1 +0000000000 112年7月7日 8時6分許 敏。妳強迫證嗎?只回強迫配合妳! 2 +0000000000 112年6月16日 14時33分許 親愛的~宜蘭真好玩還有基隆也是也是^ ^愛你^ ^ 3 +000000000000 112年7月4日 23時24分許 說別人臉苛薄,最苛薄的才是妳的臉! 說別人臉苛薄,最苛薄的才是妳的臉! 搭公車還罵遇到瘋子,妳才是! 明明接電話是妳還不承認!一直要別人陪妳吃飯!妳有病嗎? 大家不像妳吃飽撐著等下一餐,回妳訊息!整天嘰嘰歪歪! 112年7月5日 16時27分許 愛了愛了愛了愛了 不詳 ○~今天又想吃泰國菜嗎?韓式也不錯,日式也很清爽。 112年7月11日 21時51分許 ~對啊老公,我也想你老公加油! 112年7月11日 23時43分許 **(原文為B男之名)~老公覺得有趣嗎?我們繼續玩吧!老公真可愛! 老公覺得有趣嗎?你喜歡這樣是嗎? 112年7月24日 19時48分許 老公你80公斤了嗎? 4 +000000000000 112年7月11日 19時48分許 親愛的妳講完電話你還沒回電話妳剛在叫囂個什麼東西 112年7月11日 22時31分許 好看嗎? 112年7月12日 20時31分許 我要不要吃還輪不到妳來嘴!硬要別人配合妳! 112年7月12日 23時46分許 那個人有要對妳說三字經我再幫他轉達,三字經髒話不好,我會勸他的。 112年7月13日 20時20分許 認識妳真倒霉 112年8月2日 12時39分許 老公今天中午吃什麼? 5 +0000000000 112年7月9日22時57分許 ○~妳在說什麼?妳中文有問題? 好好講話!妳眼睛應該沒脫窗啊。 6 0000-000-000 (起訴書列於附表一,惟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傳送簡訊,且號碼有誤,故予更正) 112年7月10日23時53分許 共1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112年7月11日19時36分許至19時48分許 共4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112年7月12日20時31分許、23時46分許 共2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112年7月13日20時20分許、20時51分許 共2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112年7月19日23時12分許 共1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7 0000000000 (起訴書列於附表一,惟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傳送簡訊,故予更正) 112年5月4日 2時5分許至2時6分許 共4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112年6月9日12時43分 共1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112年6月28日22時40分許 共1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 112年6月30日 0時3分許至1時27分許 共12通簡訊,告訴人未提供內容附表三:(臉書貼文)編號 臉書暱稱 貼文日期 貼文內容 1 かわの わかば 110年12月16日 叫老爺!?~他說:都被妳叫太老了~叫老公!?他說:當初提離婚的人是妳!***(原文為A女姓名) 妳還有臉叫老公! 111年12月22日 我老公說:這段感情只剩下***(原文為A女姓名)她自己的一廂情願而已!PO什麼討拍文,孤獨沒有不好,妳能獨處,就不用裝可憐PO討拍文! #我老公說妳有病就去吃藥 #老公說***(原文為A女姓名)真xxx的煩 不詳 我之前看的到***(原文為A女姓名)的那些沒有標註任何人她去吃飯拍照和參加活動的po文,後來那幾則,我跟你說了之後。變成看不到,…… 2 Du Ray 111年11月30日 你說你沒有用臉書 你說沒有臉書帳號 你哪來知道超過半年的時間 *(原文為A女之姓)HM她po多少篇文?! 按多少讚?! 去留言多少個?! 你馬上回答沒有常po什麼! 你馬上回答沒有常po什麼! 你馬上回答沒有常po什麼! 所以她po你都知道! 你都會看到! 你才會這樣回! 所以你有臉書帳號! 112年2月24日 #***(原文為B男姓名) 老公早安 112年4月20日 寶貝看我臉書開心嗎?要我撤文,就好好說話。 對於你的爛態度和冷暴力 老公你就表示我應該續po! #我的寶貝老公***(原文為B男姓名) #寧為玉碎不為瓦全 112年6月17日 P:5/28淡水午餐取消吧 C:那改去貓空 (這句話不會是群體聚餐說的話,群體活動聚餐不會讓你這樣改) 最喜歡做的事~ #我愛老公嘟嘟 112年6月19日 老公快睡 #***(原文為B男姓名) 不詳 寶貝老公~早安 #可愛的老公***(原文為B男姓名) 不詳 今天超級開心 跟老公分享了好消息 #有你真幸福 #我愛甜心老公***(原文為B男姓名) #謝謝老公的支持 3 ***(原文為B男姓名) 112年12月27日 公主病,誰受的了! #還以為自己是女王真叫人噁心想吐 113年5月15日 就像那個醜八怪垃圾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