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原 告 BG000-A114064(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BG000-A114064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被 告 王晋鐿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侵簡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法 官 吳宛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榮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