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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侵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具 保 人 SHIAO PERRY(美國籍,中文姓名:蕭禛強)指定辯護人 盧美如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提起公訴(本院115年度侵訴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HIAO PERRY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SHIAO PERRY(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訊問後,指定保證金50萬元交保,被告即於民國114年6月9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臺北地檢署即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北地檢署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公開卷第181至193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5年5月29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果,經查其已於114年6月11日出境,且迄今未曾再為入境,此有該庭期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