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A000000000001(姓名、地址均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A000000000001之母(姓名、地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000000000001之父(姓名、地址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被 告 王宗弘上列被告因本院114 年度侵訴字第99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上開刑事案件之同案被告A04所涉犯行,雖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然其已與原告達成調解,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