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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侵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W000-Z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W000-Z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06

A000000007(即私立快樂陽光文理短期補習班)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A8被 告 格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09上列被告因被告A06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