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AW000-A114348被 告 吳献堂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献堂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A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鄭雅云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