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李佳霖被 告 薛揚勳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13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