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林達邦被 告 阮裕棋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張景閔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