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 告 歐陽宏爵(住詳卷)被 告 陳靜蓉(住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8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