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5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5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以文輔 佐 人 楊斐如選任辯護人 吳俊芸律師(嗣解除委任)

魏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502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5年度交易字第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以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見偵卷第75、77頁)附卷可參,可認被告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之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致告訴人魏淑真受有如起訴書所載傷勢,所為實非可取;參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非劣,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交易卷第75頁)、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502號被 告 李以文

選任辯護人 黃盈舜律師(已解除委任)

魏大千律師吳俊芸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以文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11時40分許,搭乘廖派堅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沿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22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吉林路22巷25號前暫停,本應注意開啟車門下車時,應注意往來之車輛,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的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開啟右後方之車門;適魏淑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經上址,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左側腕部扭傷、左側第五掌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右側肋骨多處閉鎖性骨折、血胸及胸腔挫傷等傷害。李以文於肇事後,在其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自首坦承犯行,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魏淑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地點,開啟本案車輛右後車門之事實。 2 告訴人魏淑真之指訴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3月14日函文及所附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7月3日函文及所附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覆議意見書各1份、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佐證被告涉有過失致造成本件車禍之事實。 4 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2份 佐證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其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張在卷可按,請依刑法第62條本文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