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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8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8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人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4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交簡字第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5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楊人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關於告訴人沈毅翰所受傷勢之記載,更正為「致

沈毅翰受有肩頸腰背挫傷、頭部挫傷、腹部挫傷、右膝擦挫傷、雙眼視覺不適等傷害」。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楊人豪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自白」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115年7月8日管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核被告楊人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見偵卷第30頁)附卷可參,可認被告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之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所為實非可取;參以被告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復酌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所述研究所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需扶養配偶及2名未成年兒子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交易卷第88頁)、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建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5490號被 告 楊人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人豪於民國114年5月7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支線道之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1段233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忠孝東路4段216巷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支線道車應讓幹道線車先行,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隨時採取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夜間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而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沈毅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幹線道之同市區忠孝東路4段216巷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而來,雙方車輛在該交岔路口發生碰撞,致沈毅翰受有肩頸腰背挫傷、頭部挫傷、腹部挫傷、右膝擦挫傷、雙眼視覺不適、左耳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急性鼻竇炎等傷害。

二、案經沈毅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人豪於偵查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沈毅翰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8月15日北市裁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國泰綜合醫院診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E-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廣祐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蒐證照片11張在卷足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人豪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