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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重附民緝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 告 黃楊照珠

黃士峻共 同 陳宏義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陳勝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已歿)上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勝吉被訴遺棄等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許家菱法 官 郭建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