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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陳鈺紋被 告 吳睿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院偵字第60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17號案件審理,並經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程克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孟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附件: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