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 告 許伽安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施佳佑被 告 王宸羽(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王宸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因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