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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陳宇婕被 告 柯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下午5時1分許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下午5時28分許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錄音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