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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陳世輝訴訟代理人 黃永嘉律師被 告 張凱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2號),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見本院交易卷第39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