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李悧慧被 告 古明雄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同案請求被告田奕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該等被告刑事部分尚未審結,將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