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3號原 告 林雨儒被 告 黃國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提起公訴,認其涉有詐欺原告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陳亭妤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