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0號原 告 劉育汝被 告 劉筱娟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緝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郭建鈺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