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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刑全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全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林勝義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許文耀

洪于棋

陳致宇張揚陞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即林勝義(下稱聲請人)聲請核發扣押裁定部分聲請人主張本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33條之2規定,職權裁定扣押相對人許文耀、洪于棋、陳致宇、張揚陞(下稱相對人4人)之財產等語。惟按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旨在賦予刑事追訴及審判機關對物之強制處分權限,以保全國家刑罰權之實現,非為保障個別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而設,是前開規定並未給予被害人聲請權能。聲請人雖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案件之被害人,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聲請本院扣押第三人財產之權利,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裁定部分㈠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

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㈡假扣押請求之審查: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4人共組詐欺集團,聲請人遭相對人4人詐欺等語。本院審酌相對人4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173、15174、15367、2732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可佐,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案件審理中,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㈢假扣押原因之審查: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4人之詐欺集團組織分工縝密,具隱匿資產及洗錢之能力,且案發後毫無賠償誠意,相對人4人面臨重刑及鉅額求償,逃匿、脫產之蓋然性甚高等語。惟相對人4人所涉嫌參與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是否具隱匿資產之能力與行為,與相對人4人自身之現存既有財產,是否有顯難清償債務之情形,係屬二事;且相對人4人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案件審理中,並無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之情形,尚難遽指相對人4人有因刑事案件而逃匿之可能性;再相對人4人迄今未賠償聲請人受詐騙之金額,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亦不能遽謂其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就相對人4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對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使其等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財務顯有異常等情形,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提出其他任何可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證據,自難謂聲請人已盡釋明之義務。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依其所提證據,僅足釋明其

假扣押之請求,難認已就假扣押之原因為任何釋明,揆諸前開說明,亦不能因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陳亭妤法 官 許家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