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禹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禹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安非他命、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12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50至151、155頁;本院卷第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
識中心以毒品鑑定標準作業程序(TCPDFS-3-NSD01)鑑定,檢出含有安非他命、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有該鑑識中心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30號鑑定書可證(毒偵卷第58頁),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核屬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有該醫務中心112年5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證(毒偵卷第66頁),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核屬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亦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附表編號1、2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疑似MDMA紅色藥錠 8顆 檢出安非他命、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3.34公克 2 綠色乾燥植株 1袋(含外包裝袋) 檢出大麻成分 驗餘淨重:0.023公克 3 菸捲製作盒 1盒 檢出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