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振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振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簽結在案。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該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偵查後,發現被告於該案件中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已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113年度毒聲字第732號觀察、勒戒裁定執行之效力所及,且該另案後續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1、492、493、49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遂因此予以行政簽結在案等節,有前開等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影本、法院毒品案件紀錄表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鑑驗後,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一節,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23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是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用以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沾附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
項目 數量 鑑驗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經鑑驗(淨重0.3396公克,驗餘淨重0.3275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