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管憶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管憶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3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1403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14年12月20日屆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該醫院112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17至19、63至66、71頁)附卷足憑,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包裝袋1只、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編號3所示之鏟管1支,均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餘淨重0.3641公克 2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具 1組 3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鏟管 1支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