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姓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邵祥斐於民國113年9月18日9時許,通報員警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前,有遭人棄置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調查後,查無涉案嫌疑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12663號予以簽結。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
㈠、案外人邵祥斐於上開時、地發現如附表所示之物,因無法查明涉案行為人,經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12663號予以簽結,有案外人邵祥斐調查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北檢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細物品名稱及內容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內容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5020公克,驗前淨重0.292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餘重0.291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