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陽婉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6、3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陽婉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6、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62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6、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堪先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鑑定後,結果如附表「鑑驗
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出處」欄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盛裝或沾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或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禹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出處 1 安非他命 2包 ⑴甲基安非他命,共計2包,予以編號279-1與279-2:由外觀檢視均呈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總毛重1.13公克,總淨重0.69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0.67公克。 ⑵編號279-1與279-2白色透明晶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79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卷第41、247、249頁】 2 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4日航藥鑑字第1094954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卷第41、253、255頁) 3 安非他命 2包 ⑴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1.02公克。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毛重0.44公克,淨重0.29公克,取0.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289公克。 ⑵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23號卷第15、40至41;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282號卷第21頁】 4 安非他命 1包 ⑴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2.79公克,淨重2.488公克,取0.003公克化驗,驗餘淨重2.485公克。 ⑵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0.4%,純質淨重1.75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38號卷第57、251、287頁;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03號卷第39頁) 5 安非他命 5包 ⑴白色透明結晶5包,總毛重4.76公克。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毛重1.84公克,淨重1.574公克,取0.004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570公克。 ⑵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854號卷第19、58頁;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7號卷第29頁) 6 毒品吸食器 1組 ⑴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毛重23.88公克。 ⑵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854號卷第19、56頁;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7號卷第35頁) 7 鏟管 3支 ⑴吸管(分裝勺)3支,總毛重1.68公克。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毛重0.58公克。 ⑵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6854號卷第19、57頁;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7號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