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雪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雪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黃雪貞於113年2月1日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38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5年1月16日釋放出所,並由聲請人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係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則據被告供述在卷,有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該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說明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總淨重1.945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