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羿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羿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4年2月5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等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為專供施用毒品器具,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9
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年2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號、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係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則據被告供述在卷,有警詢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該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說明 1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殘渣袋1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