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婷媛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3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被告張婷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或沾留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條文所謂「專」供,係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供為製造、施用毒品之用者為限,若通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代用,或將本供為他用途之器具併湊後,以供施用,均非屬之,是拼湊組合製成之該吸食器,原為玻璃球、吸管、酒精燈,並非專供施毒、製毒之器具甚明,即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器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提案結論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檢測,均分別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各該如附表「鑑定書及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下稱毒偵1988號卷】第73、81、87頁),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包裝袋2只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與所沾留之毒品殘渣客觀上均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見毒偵1988號卷第13、97至98頁),堪認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意旨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玻璃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容有誤會)。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甯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書及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2袋(含包裝袋2只,驗前淨重0.4840公克,取0.0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4838公克)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988號卷第73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988號卷第81頁) 2 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988號卷第87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988號卷第81頁) 3 玻璃球2顆(含有殘渣,無法磅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988號卷第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