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黃色半透明膏狀物壹瓶(含外瓶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本案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被告不詳,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扣案黃色半透明膏狀物1瓶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所明定,是倘應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所有人不明,檢察官仍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查獲自加
拿大運輸入境,收件人名稱「陳佳恩」之內含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包裹乙案,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11464號簽結在案,有113年12月1日簽呈可稽(見他卷第47頁)。㈡扣案黃色半透明膏狀物1瓶(毛重:532.79公克,取樣:0.00
3公克,驗餘毛重:532.787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該中心113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他卷第11頁),核屬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瓶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亦應依同一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