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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姓名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他字第12814號、115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被告不詳,該案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7895公克),經鑑驗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白色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135224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他卷第7頁),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