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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麒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被告黃麒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5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或沾留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物品名稱」欄,聲請書記載「深黃色乾燥植株」部分,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1「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8號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於113年5月3日確定,並於115年5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檢測,均分別檢出確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各該如附表「鑑定書及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卷【下稱112毒偵1677卷】第31至34、111、119頁)。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之包裝袋4只及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與所沾留之毒品殘渣客觀上均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甯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及證據出處 1 深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5600公克,取樣0.004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555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2年5月3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230044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毒偵1677卷第119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毒偵1677卷第31至32頁) 2 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280公克,取樣0.001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26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深棕色乾燥植株1袋(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2.2130公克,取樣0.001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2.211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 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04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203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5 黑色圓形軟糖9粒(其中1粒不完整,驗前淨重63.2020公克,取樣0.611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62.590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6 橘黃色圓形軟糖5粒(驗前淨重34.0080公克,取樣0.69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33.315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7 電子煙1支 經刮取煙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2年5月3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230044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毒偵1677卷第111頁)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毒偵1677卷第33至34頁) 8 煙彈1個(深黃色煙油)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9 研磨器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0 菸斗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