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4日確定,並於115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12年9月19日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5樓之住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4日確定,並於115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影本1份(見執聲卷第9、11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是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前揭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證,因該等物品均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表】編號 品項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透明結晶1袋 (含外包裝袋1個) 毛重0.445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26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59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保字第1915號 2 殘渣袋1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紅保字第1972號 3 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