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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洺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82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2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洺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於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22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自111年4月8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於111年6月2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1號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嗣因已執行屆滿6月以上,經各階段評估結果,認為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1年12月27日解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復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並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22號、111年度毒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11年12月20日新戒所輔字第11105008670號函附之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施用毒品所用,分別於110年11月5日、111年1月20日於員警拘提被告時所扣得,則被告再度被查獲施用毒品及持有附表所示之物,係在被告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前開已執行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1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74、2696、3824號、111年度偵字第354、1459號逕行行政簽結等情,亦有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74、2696、3824號、111年度偵字第354、1459號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

後,檢出如附表「成分」欄之毒品成分等情,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自均可認屬違禁物。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違禁物等同視之,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5378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535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24號卷第73頁) 2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1324公克、取樣0.0025公克、驗餘淨重0.129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 3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3994公克、取樣0.0017公克、驗餘淨重0.397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4號卷第99頁) 4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2包(含包裝袋2只,淨重2.1631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2.1607公克)【聲請意旨認為1包,惟已特定驗餘淨重,應予更正】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 5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3657公克、取樣0.0013公克、驗餘淨重0.364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4號卷第100頁) 6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7544公克、取樣0.0027公克、驗餘淨重0.751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ethamphetamine)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