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7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彈1個,經送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研磨器1個,經送鑑驗結果,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詳如附表),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5號卷第1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謝昀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煙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5號卷第125頁) 2 研磨器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5號卷第121頁) 3 加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