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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祐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 7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6月14日確定,並於115年6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前揭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

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91號為緩起訴處分,前開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6月14日確定,115年6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送驗以乙醇沖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佐。扣案如附表編號1外包裝袋、編號2、3所示之物殘留於上之毒品成分,依目前科學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含包裝袋1個) 1袋(淨重0.0540公克,驗餘淨重0.0528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研磨器1個 1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菸斗1支 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