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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楷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56號被告鄧楷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確定,並於115年6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係屬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亦檢出留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上開物品因與所沾留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殘渣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分別所示之大麻1罐、大麻2包及菸

彈15顆,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榮總)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鑑驗結果」欄所示之各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稽,足認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各該盛裝大麻之包裝罐1個及包裝袋3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大麻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研磨器1個、吸食器3組及電

子菸主機1支,經送榮總鑑驗,亦均檢出大麻成分,有如附表編號4至6「鑑驗結果」欄所示之各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各該物品內仍均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應與所盛裝之大麻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出處 1 大麻1罐(含塑膠罐1個。驗餘淨重0.8395公克) 榮總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榮總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編號1可參(毒偵卷第12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37頁) 2 大麻2包(含塑膠袋裝2個。驗餘淨重0.0626公克) 榮總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榮總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七)可參(毒偵卷第137頁) 同上 3 菸彈15顆(含袋裝1個) 榮總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榮總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編號2、毒品成分鑑定書(三至五)、毒品成分鑑定書(六)編號1可參(毒偵卷第127至135頁) 同上 4 研磨器1個 榮總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榮總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編號2可參(毒偵卷第125頁) 同上 5 吸食器3組(含塑膠袋裝2個) 榮總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榮總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編號1可參(毒偵卷第127頁) 同上 6 電子菸主機1支 榮總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榮總113年4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六)編號2可參(毒偵卷第135頁) 同上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