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偉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8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偉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5年7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扣案物,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盛裝毒品之煙斗、研磨器等物,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綠色乾燥植株碎片 1袋 1.驗餘淨重0.1026公克 2.檢出大麻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3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99、123頁) 2 黑色乾燥碎片 1袋 1.驗餘淨重0.0195公克 2.檢出大麻成分 3 煙斗 1個 檢出大麻成分 4 研磨器 1個 檢出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