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昆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塑膠手機保護殼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昆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1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3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1個,經乙醇沖洗,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1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352號卷第4頁),而塑膠手機保護殼1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完全析離,是該塑膠手機保護殼1個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