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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貞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定。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在新北市新店區查獲,經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等情,此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27頁至第31頁),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

1334號被告彭貞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11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足參。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7160號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35頁至第137頁、第145頁)。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民國113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見毒偵卷第89頁),足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器具,均因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與之附合,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 壹組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藍字第81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毒偵卷第91頁) 2 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 壹組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藍字第81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毒偵卷第91頁) 3 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 壹組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藍字第81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毒偵卷第91頁)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5年度執聲字第186

7號)

裁判日期:2026-10-29